罪犯王露露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669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王露露,女,1988年1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8801096726,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渚钢路37号403室,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当店王村3组。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2023)苏0282刑初1330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露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罪犯王露露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露露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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