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罪犯李艺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1374
公 示
202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1)苏090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李艺媛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27日,罪犯李艺媛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经查,2021年8月2日,罪犯艺媛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州正兴医院生育两女胡李恬、胡李萌,由罪犯李艺媛抚养。经本院审委会讨论, 决定对罪犯李艺媛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1日 止。2022年8月2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作出收监决定,因罪犯李艺媛脱逃未能收监执行。2023年8月,罪犯李艺媛再次怀孕。2024年1月3日,罪犯李艺媛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4年3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盐法鉴审字第003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是否决定对李艺媛暂予监外执行,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办理。2024年3月25日,罪犯李艺媛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州正兴医院生育一女胡李安。罪犯李艺媛以处于哺乳期为由于向本院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将罪犯李艺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9 7、0515-68558262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O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