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张菊芬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张菊芬,女,1960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60090608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后塍街道封庄村北片第六组154号。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苏0582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张菊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申请情况2023年9月25日,罪犯张菊芬以患有尿毒症每天需要透析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决定予以立案

公示期间: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3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297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