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买了健身房一万多元的私教课,还没开课就在家摔伤手腕骨折,他与健身房多次协商退费未果,只能诉至法院,李先生的购课费用能退吗?

李先生与南通某健身房签订《健身购课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课程费用12300元。协议中还约定,会员如有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如身体疾病、备孕、怀孕、身体不适等)要求退课、退款的,须承担未使用课程金额30%的违约金,如不承担违约金,健身房不予办理退课。

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李先生在家不小心摔伤导致手腕骨折。因为接下来无法健身锻炼,他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费,对方不同意。李先生便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健身房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李先生系个人原因要求退课退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合同解除的问题。案涉健身购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条款作为协议内容的一部分,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并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故原告主张“相关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该解除行为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因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可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是退还金额的问题。合同因违约解除,守约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认为应以合同总价的30%计算违约金,法院不能支持。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本案中,被告一次性预收了12300元作为服务费用,显然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据此,超过部分73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应承担剩余5000元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近日,崇川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健身房按照5000元的30%即1500元收取违约金,剩余的10800元退还给原告李先生。

法官提醒:违约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身不属于加重一方责任、免除一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则属于依法可以调整的范畴。消费者若担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或问题,可与商家订立补充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如对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否则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另外,如今预付卡充值消费十分常见,消费者应擦亮双眼,注意甄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防止上当受骗,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