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苏0192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薛梦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薛梦晨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薛梦晨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薛梦晨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