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0508刑更7号    

 

罪犯黄维,女,1998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8050573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解放新村36幢302室,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巴桥头1幢302 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22年2月13日被羁押审查,次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23年2月17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3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3)苏0508刑初7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维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于2023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2月6日,本院因罪犯黄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作出(2023)苏0508刑更2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4年1月18日止),并于次日送达罪犯黄维

2024年1月16日,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向本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黄维收监执行。经审查,罪犯黄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于2024年1月18日届满。2024年1月19日,本院作出收监决定将罪犯黄维收监执行。

2024年2月18日黄维以本人系怀孕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黄维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维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诊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聘请医学专家进行诊断,于2024年4月1日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黄维2024年3月7日妊娠状态诊断成立。

经查,罪犯黄维确系怀孕的妇女,经征求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亦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黄维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苏州市姑苏区

 

 

○二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