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91刑更5号

 

罪犯姜金叶,女,1970年10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

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83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姜金叶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姜金叶以其患有肿瘤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例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姜金叶系前纵膈占位、胸腺瘤或囊肿可能,但其前纵膈占位的性质未明确,也没有遵医嘱规范诊治,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姜金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姜金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