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罹患重度抑郁,离异父母被指定为共同监护人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魏爱慈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2526
小美今年21岁,父母在其7岁时离异。此后小美父母相继再婚,小美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初中毕业后,其辍学打工。近年来,小美常有冲动自伤行为,自身行动力减弱,已明显影响到其社会功能和生活功能,最终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2023年7月起,小美无法再继续工作,被送至其外婆处,由其外婆照料日常生活。
2023年11月,小美母亲向法院申请认定小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与小美父亲为小美的共同监护人。法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小美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小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表示,希望父母能作为其共同监护人。但小美父亲却称,小美还在打零工,沟通能力良好,并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自己还需要养育家里的小孩、归还外债、照顾年迈的父母,实属分身乏术,不同意作为小美的共同监护人。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罹患重度强迫症、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等疾病,常有冲动自伤行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在尊重小美的真实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的基础上,指定其父母作为其共同监护人。
法官说法:
监护制度旨在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弥补其行为能力的缺失。监护人的职责系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即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为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人的确定与被监护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应是被监护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在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尽可能在符合被监护人要求的情况下选任监护人。本案中,小美未婚,其父母均具有监护能力,父母共同监护系被监护人小美的真实意愿。
二是遵循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监护人在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人身监护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被监护人的希望与福祉。同时结合被监护人的情感、精神、生活方便和财产效用等发展需求,落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本案中,小美虽已成年,但因罹患精神障碍致其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小美的父母离婚后又各自再婚组建新的家庭,双方能够投入照料小美的时间、精力均有限,且如判令任一方独自承担监护责任则可能导致另一方的推诿,共同监护亦是相互监督。作为父母,应当从女儿的立场考虑其心理、情感之需求,尽可能给予其更多的关爱与扶持,携手帮助女儿积极参加治疗、重建社会功能、重拾生活希望。小美父母共同监护系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幼吾幼”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