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剑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2058
罪犯刘剑,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70317303X,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师寨镇冯屯中队160号。
2024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24)苏032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刘剑以其患有高血压三级,双侧颈动脉膜厚有斑块形成,血脂高,血糖高,胆固醇高,同型半胱氨酸升高,心闷,头疼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刘剑所患疾病目前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刘剑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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