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巩寒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1660
罪犯巩寒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811103658,江苏省丰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顺河镇小巩庄58号,住江苏省丰县紫金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401室。
2024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24)苏032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巩寒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巩寒尊以其患有高血压三级,双侧颈部动脉内膜厚伴斑块形成,高血糖,左心室舒张功能减退,窦性心律部分导联ST段压低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巩寒尊所患疾病目前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巩寒尊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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