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2023年9月5日,因罪犯汪顺蓉处于哺乳期,本院作出(2023)苏0902刑更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汪顺蓉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二十一日。后罪犯汪顺蓉怀孕,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汪顺蓉进行法医学审核,罪犯汪顺蓉在2024年4月19日检查时怀孕5月余。

现将罪犯汪顺蓉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7、0515-68558266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