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罪犯唐春梅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4-05-11 浏览次数:1729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人 民 法 院公 示
罪犯唐春梅,女,1992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2090788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高板街道石桅子社区6组1号。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苏041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唐春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已生效。罪犯唐春梅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唐春梅暂予监外执行。现将上述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谭韫争
联系电话: 0519-8519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