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刘振来,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市伊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鹿鸣山村金鹿新型轻质墙体材料厂宿舍,现在河南省荥阳中医院就医。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0)宜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刘振来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实际已羁押366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1月25日,因罪犯刘振来患有高血压Ⅲ,出现左侧肢体偏瘫,本院决定将罪犯刘振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后因刘振来未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能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决定逮捕。因罪犯刘振来现在河南省荥阳中医院就医,未能执行逮捕。

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0-87963670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52号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