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曹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2691
罪犯曹阳,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30119205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8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8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4.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曹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履行),责令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4.6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