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凯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13952
罪犯陈凯,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51975113004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5年6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贾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20余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8日止)。
罪犯陈凯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5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1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0.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20余万元(已履行391.945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