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付玉兵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1263
罪犯付玉兵,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101812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1年10月14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2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4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玉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付玉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玉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