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07号

    罪犯付玉兵,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101812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1年10月14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2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4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玉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付玉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玉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