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82号

    罪犯葛长宪,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75011000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1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长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9万元;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葛长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长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