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葛长宪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1285
罪犯葛长宪,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75011000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1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长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9万元;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葛长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长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