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宦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1312
罪犯宦飞,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0031104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宦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8.20052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宦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8.200522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宦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