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2007
罪犯张伟,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319620912205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苏13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3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