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瑶嘉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948
卢瑶嘉介绍卖淫一案,本院于 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苏 03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卢瑶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卢瑶嘉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1 月 17 日移送鉴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4日作出(2024)苏 03 法医审字第 052 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卢瑶嘉怀孕 16 周+4 天,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经征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卢瑶嘉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罪犯卢瑶嘉暂予监外执行(自本决定之日起至妊娠终止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