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 2022年8月29日作出了(2022)苏 0324 刑初 378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锋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现判决书已经生效,罪犯李锋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李锋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锋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