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2)苏019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徐晓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徐晓君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苏0192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徐晓君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24年5月20日送达罪犯徐晓君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徐晓君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