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刘振来,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市伊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鹿鸣山村金鹿新型轻质墙体材料厂宿舍,现在河南省荥阳中医院就医。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0)宜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刘振来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实际已羁押366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罪犯刘振来患脑出血伴肢体瘫痪、肺部感染、气管切开术后等病,目前左侧肢体肌力0级,右侧上肢肌力3级,下肢肌力0级,气管切开,有鼻饲,导尿管导尿,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振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联系人:王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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