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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5月2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宿城区中扬镇南张圩社区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份,被告人蔡某东、张某等8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洪泽湖流域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水产品,仍多次于夜间驾驶机动船艇至洪泽湖流域的成子湖水域,使用丝网非法捕捞花鲢、白鲢鱼等水产品,并将捕获的花鲢鱼、白鲢鱼等水产品在宿迁市泗阳县成子湖旅游度假区岸边、泗阳县裴圩镇洪泽湖岸边出售给被告人彭某强、葛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彭某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蔡某东等人向其出售的鱼为非法捕捞所得,仍然大量收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东、张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彭某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全案,法院现场判决被告人蔡某东、张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所扣押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同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现场,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宿城区中扬镇政府、泗阳县成子湖旅游度假区及南张圩社区周边村民等在内的300余人前来旁听庭审。9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警示案例分析、现场答疑等形式,向群众释明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