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梦笑,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梦笑犯聚众斗殴、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苏092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判处王梦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罪犯王梦笑于2024年4月13日生育一名女孩,其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王梦笑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梦笑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

 现将罪犯王梦笑暂予监外执行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5-69919112

联系地址:阜宁县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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