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113刑更18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朱立娜,女,汉族,1991年12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12042025,大专文化,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凤仪苑2幢1410室。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苏011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立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维持该判决结果。朱立娜于2023年5月11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8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该决定书于同日向朱立娜送达。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朱立娜邮寄的以哺乳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

2023年12月19日,本院向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发送委托调查函,该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朱立娜现与其丈夫、子女、婆婆共同居住,其儿子二岁,女儿韩姝言于2023年12月8日出生,其婆婆帮助照顾孩子。该司法局综合评估意见为:朱立娜在江宁区有固定住所,家庭有经济收入来源,其婆婆蔡洪芬愿意担任监督人承担监督责任,社区愿意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施帮教,故朱立娜基本具备在江宁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2024年3月4日,本院组织召开听证。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发送征求意见函,并于同年3月12日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回函,回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朱立娜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为2023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