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113刑更13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苏峰,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7302073218,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园北路5号香鸢美颂5幢201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井一村3幢60号。

202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苏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作出后,苏峰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2023年10月8日,苏峰以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不稳定型心绞痛、下壁心肌梗死,需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出具(2023)苏01法鉴审字第00043号技术审查意见: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指定医学检查情况,被审查人苏峰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颈动脉斑块、高胆固醇血症,肝功能异常诊断明确;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苏峰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向南京市江北新区司法局发送委托调查函,该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苏峰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较大。本院在指定南京市江北新区司法局作为苏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本院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发送征求意见函,该检察院回函,建议根据苏峰所患疾病情况、前科情况、社区调查情况等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苏峰确属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父亲苏立虎愿意作为苏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罪犯苏峰没有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等禁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可以对罪犯苏峰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应由当地矫正机构及时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再由本院进行审查,即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计算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苏峰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