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3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蒋红旭,女,汉族,1993年1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9301205528,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雍景湾花园71幢1403室。2021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3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红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蒋红旭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苏0113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21日,本院收到蒋红旭邮寄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以哺乳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苏州明基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显示,2024年1月28日,蒋红旭在苏州明基医院生育一女,取名罗一萱。苏州市工业园区司法局回函认为,蒋红旭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小。2024年3月26日本院组织召开听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蒋红旭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哺乳期限为2024128日起至2025128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4515日起至2025128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