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2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王玮,女,汉族,1993年5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2199305300426,黑龙江省友谊县东建乡发家村2组17号。2022年6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9月25日,本院于作出(2022)苏0113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同案犯上诉,2023年1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该判决结果。2024年1月2日,本院收到王玮邮寄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双鸭山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显示,2023年10月20日,王玮在双鸭山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取名孙思睿。黑龙江省友谊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回函认为,如对王玮暂予监外执行并实施社区矫正,社区能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王玮适用于社区矫正。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王玮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王玮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哺乳期限为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玮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45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