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洪子玉申请暂予执行的公示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04 浏览次数:1169
罪犯洪子玉,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 本院于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苏13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子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罪犯洪子玉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洪子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迅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泗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7-85279229,联系人:张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