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射阳法院)受理罪犯刘春洋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6-07 浏览次数:1510
江 苏 省 射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4)苏0924刑更21号
罪犯刘春洋,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9241973121908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射阳县临海镇兴盛村二组102号。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苏0924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春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宣告后,刘春洋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步审查,结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组织诊断意见书,本案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受理该申请。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2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书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射阳县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西路八号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杨蕾,联系方式:0515-69220085)。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