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他人需守法 网络言论也当有界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1410
李某和毛某夫妻二人因为生意周转,向亲戚谌某借了一笔钱。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谌某急需用钱时,却发现这对夫妻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多次催促无果后,谌某决定在社交平台上“曝光”李某和毛某,以期借助网络的力量,让这对夫妇感受到舆论压力,从而归还欠款。
随后谌某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系列帖子,其中包含李某和毛某的失信记录截图,并配文“XX镇XX村老赖”。谌某还将李某的照片及其借款的凭证多次发布,并在照片上配以贬低的文字,如“这个人太不照调,借钱从来都不还”等。更令人震惊的是,其中一张照片上李某的脸部右侧不仅配上一只卡通狗形象,还有不恰当的文字,这对李某来说是极大的侮辱。
谌某的一番操作迅速引发关注,索性评论和点赞数量并不多。后李某和毛某二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有人发布信息对其进行辱骂,请求处理。公安机关告知被告谌某不得发布辱骂信息,随后谌某删除了社交平台中的相关信息。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李某、毛某又以谌某侵犯其名誉权,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为,被告谌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与李某、毛某有关的信息发布在其社交平台的账号中,其行为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其中李某、毛某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公开的内容,谌某某属于转发,且并无篡改,因此,对二原告不构成侵权。信息截图所配文字中使用“老赖”虽有不妥,但尚不足以构成诽谤、侮辱。谌某发布的借条具有真实性,且无不当评论,亦不构成侵权。但其中一张李某的照片所配的文字内容确实带有侮辱性。由于社交平台的信息处于共享状态,并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大的特点,因此,被告的行为等同于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主体传播不当信息,对李某的社会评价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其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谌某通过社交平台的账号公开发布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的信息,消除影响,且持续时间不低于10日,并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面对纠纷和矛盾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网络虽然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快捷的交流方式,但也要求我们更加谨慎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