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生产百草枯的生化公司对该农药实施召回,推动企业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召回义务,有效预防农药对公众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判决以虚拟治理成本法为参考,确定废酸液治理成本,判令某生化公司等3家公司因违法排放、严重污染新通扬运河,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035.8万元……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例系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12月,江苏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先行先试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2019年7月,江苏法院创建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等9个基层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环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应当由中院管辖的环资案件。2023年以来,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要和各地环境治理实际需求增设5个基层环境资源法庭。

近5年以来,江苏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174件,其中刑事案件4242件、民事案件667件、行政案件1665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600件。

此外,江苏法院尤其注重通过培树经典案例创建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贡献了“江苏智慧”。其中包括确立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环境信息不利推定”证据规则、“船舶污染综合认定”证据规则等。

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偷排工业废液案件中,涉案公司不仅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总经理刘某还与某水务公司“内鬼”杨某等协商,通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窨井口实施偷排,非法获利由涉案4人分成。涉案公司后将工业废液通过槽罐车运至苏州并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导致污染事件发生。

在这起典型的跨区域运输、内外勾连倾倒危废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水质指纹溯源技术,将污染水体的水质指纹和沿线泵站、窨井采样检测数据进行比对,确定异常废液排入点为某污水处理厂4号泵站,再经过排查监控发现了槽罐车并锁定了涉案公司。案件审理中,涉案公司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00万余元及某污水处理厂的应急处置费用,4名主要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江苏法院在环资案件执行工作中,通过首创“技改抵扣”方式,判决准许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损害赔偿资金,引导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被最高法向全国推广。此外还首创“分期付款”方式,判决准许企业分期缴纳环境修复费用,推进破解“案件执行企业经营难、案件不执行环境修复难”“两难”问题;首创“现金+全域修复”赔偿方式,依法准许排污企业以实施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的方式抵扣部分损害赔偿金,促进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

江苏法院在环资审判中始终坚持精品审判战略,不断提升环资审判的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着力培养一支既精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队伍,同时借助各相关领域专家和现代科学技术辅助环资审判,不断增强环资审判专业化能力。

2023年1月12日,由最高法主导、江苏高院承建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正式运行,构建了环资领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计算公式等专业化知识库,截至目前已收录全国环境资源领域170家鉴定机构及176位专家,支持动态更新、用户自行上传等功能,方便全国法院及时共享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