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罪犯陆坤健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1303
关于罪犯陆坤建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陆坤建,男,1980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8012303012,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专科文化,强擎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槐子村高庄组10号,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苑汇德苑29幢408室。
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4)苏10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陆坤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陆坤建以身体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陆坤建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范围。
经征求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拟对罪犯陆坤建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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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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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