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罗萍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4-06-12 浏览次数:2330
罪犯罗萍,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1004386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兴宁市新陂镇家庄村老屋51号。
罪犯罗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罪犯罗萍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罪犯罗萍系怀孕的妇女,本院在审查阶段,对罪犯罗萍拟准予监外执行先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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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