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任加帆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审查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6-12 浏览次数:1137
关于对罪犯任加帆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4)苏0591刑更7号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91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任加帆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罪犯任加帆以其妊娠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邹旭敏,0512-66603502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