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诗雯,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诗雯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苏09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周诗雯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罪犯周诗雯怀孕,其于202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周诗雯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周诗雯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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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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