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郑静,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208280846,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东溪122号,居住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苑24幢车库。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苏0282刑初1159号刑事判决,以郑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郑静以自己患肺恶性肿瘤、骨继发性肿瘤等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经查,郑静患左肺恶性肿瘤术后,肺多发、骨转移,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病,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郑静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3月4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O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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