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林邦乾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4-06-13 浏览次数:1344
罪犯林邦乾,男,1992 年 12 月 5 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公民身份号码 35222519921205151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昌兴街 82 号(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芹头村中心街 3 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2)苏1012刑初65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邦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判决于2023年11月28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罪犯林邦乾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报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2024)苏10中法鉴定审字第011号罪犯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林邦乾诊断为鼻咽非角化型未分化癌伴骨转移(cT4N3MIIVB期),经临床评估,建议住院继续抗肿瘤治疗。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罪犯林邦乾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罪犯林邦乾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群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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