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孙喜可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孙喜可,女,1991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052097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东韩村5组。

   2023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3)苏0583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喜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2023年8月8日罪犯孙喜可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是怀孕的妇女,并提供既往病历。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孙喜可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8月8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孙喜可暂予监外执行案的立案情况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卞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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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