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罪犯孙喜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次数:1081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孙喜可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孙喜可,女,1991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052097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东韩村5组。
2023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3)苏0583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喜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2023年8月8日罪犯孙喜可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是怀孕的妇女,并提供既往病历。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孙喜可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8月8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孙喜可暂予监外执行案的立案情况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卞渊
联系电话:0512-57702551邮政编码:215300
联系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1258号昆山市人民法院刑庭
二0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