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李强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李强,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沁水县。2023年5月12日罪犯李强以其患有尿毒症,需要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相关治疗材料。

   本院将罪犯李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罪犯李强开展医疗诊断

   2023年8月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5法鉴审字第07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罪犯李强患有慢性肾脏病(尿毒症),多囊肾,血液透析,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序,建议规范治疗。

   本院对罪犯李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同时发函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2023年9月14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李强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李强治疗期内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