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徐某2021年1月1日起至用人单位担任叉车司机,2021年1月底用人单位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徐某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徐某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5月17日徐某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离职的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其2022年2月及2022年3月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6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查明,该单位确实未及时足额支付徐某2022年2月及2022年3月工资,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徐某主张的工资与经济补偿。《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徐某主张的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重新用工,劳资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而劳动者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大部分用人单位已知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忽视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劳动者的,也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另外,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