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是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当事人朱某某来到如皋法院,将锦旗送到调解员严国庆的手中,并对法院高效公正的诉前调解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2017年3月,朱某某在某银行南通分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朱某某共计刷卡使用五万余元,但仅偿还两万余元。之后,某银行南通分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朱某某进行催收,期间双方达成一致,朱某某偿还了三万余元本息后,其余罚息、违约金银行不再主张。2023年6月,朱某某在某银行南通分行营业网点柜台如数归还剩余的三万余元本息,但某银行南通分行一直未出具相关结清手续。近日,朱某某发现某银行南通分行每月邮寄的账单上信用卡余额一直在增加,且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涉案信用卡产生逾期还款信息并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南通分行删除该不良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到本案的调解涉及金融领域专业知识,如皋法院诉与非诉对接中心便将案件分流给有银行工作经验的调解员严国庆,通过与朱某某的沟通交流,他了解到朱某某在归还了约定的本息后,其信用卡的余额并未归零,反而在不断增加,且显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上。该不良信息给朱某某的出行、融资等方面均造成了不良影响,朱某某也表示如果银行能尽快消除其不良信息,愿意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看到朱某某的焦急无奈,严国庆随即借助南通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平台与某银行南通分行取得联系,某银行南通分行表示朱某某虽然已经归还约定的本息,但其未偿还罚息、复息、违约金也是事实,这些未归还的部分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报告上也无不当。

在了解到银行的想法后,严国庆利用查询到的类似判例进一步释法说理,并建议银行可在呈报总行后通过“征信修改”的方式帮助朱某某尽快将信用卡余额结清归零,从而删除朱某某的不良信息,最终该行采纳了调解员严国庆的建议,为朱某某的不良信息及时进行了更正处理,朱某某的烦心事终于得到了顺利解决!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构成名誉社会评价的常见要素,包括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等。社会信用评价不良会导致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贬损,从而影响个人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作为个人,应充分珍视个人信用,合理安排个人财物,并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补救,确保始终保持良好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