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茹茜,女,1991 年7 月5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沈茹茜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无照经营,于 2020 年 9 月 2 日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1000 元。被告人沈茹茜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 2021 年6 月18 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 年 10 月 28 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 年11 月5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作出(2021)苏0581 刑初1484号刑事判决,罪犯沈茹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沈茹茜因其怀孕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组织诊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委托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聘请医学专家对罪犯沈茹茜进行诊断。2022 年9 月23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05 法鉴审字第058 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沈茹茜 2022 年8 月25 日单活胎诊断成立。本院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决定对罪犯沈茹茜暂予监外执行,日期至生产之日。             

       2023 年 3 月 20 日,罪犯沈茹茜向本院邮寄出生医学证明书、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出院小结、产后检查记录书等材料,证明罪犯沈茹茜于 2023 年 2 月 26 日20 时分娩一成熟活体女婴。本院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决定对罪犯沈茹茜暂予监外执行,日期自 2023 年 4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2 月25 日止。2024 年 2 月 17 日,罪犯沈茹茜再次因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组织诊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 月 7 日委托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聘请医学专家对罪犯沈茹茜进行诊断。2024 年 4 月 1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 05 法鉴审字第 024 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沈茹茜 2024 年 3 月 7 日双活胎妊娠状态诊断成立。       

       经查,罪犯沈茹茜双活胎诊断成立,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沈茹茜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之日自 2024 年4 月19 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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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