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任加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次数:1142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91刑更7号
罪犯任加帆,女,1992年2月23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
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2)苏0591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任加帆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任加帆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任加帆目前妊娠状态诊断成立。本院认为,罪犯任加帆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任加帆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即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