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1829
罪犯何平,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台市新街镇。因本案,于2022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23)苏0981刑初367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东台看守所发现罪犯何平患有尿毒症暂未收押,何平以患尿毒症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何平患慢性肾脏病,处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何平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