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尊老爱幼家和睦 法庭服务筑和谐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20 浏览次数:1281
多元调解化纠纷 助力老有所养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栖山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展多元解纷渠道,妥善处置、化解家庭纠纷,积极融入基层治理大局,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尹老太膝下有三子,现均已成年。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和老伴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多次联系三个孩子商议赡养问题,但他们对此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尹老太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每人每月按时给付赡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栖山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对簿公堂”会使双方感情更加疏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邀请人民调解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到原告家中进行调解。
“这么些年一直是我照顾老爸老妈,现在他们生活不能自理了,大哥和小弟也该好好出出力了……” “我现在工作忙,身体也不好,爸妈这我之前也常来看望……” “我离得远,平时的照料可能少了点,但是医药费我也一直在分摊。”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三被告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了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只是因赡养责任分配不均导致矛盾激化。
在弄清矛盾症结后,法官耐心阐明法律条文,告知三被告赡养父母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调解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以道德和亲情为切入点,用“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思想疏导,劝说三被告互帮互谅,共同赡养老人,传承良好家风。
在多方疏导劝解及释法说理下,三被告态度有所缓和,均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三人根据各自现实情况,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老人日常跟随次子共同生活,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三子经济状况较好,由他负责老人全部医疗费用。至此,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柔性司法促和谐 保障幼有所依
史某、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史小某,不久后史某因病去世,自此史小某跟随爷爷史某某生活多年。近日,申请人史某某认为张某在其儿子去世后作为史小某的监护人,一直不履行监护责任,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史小某的监护人资格,由其担任监护人。而被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她表示愿意抚养并照顾史小某,但申请人不同意孩子跟随被申请人生活,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监护权的撤销或变更,与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需慎之又慎。经过多次和当事人交流,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纠纷实质是缺乏沟通导致的家庭矛盾,简单、生硬的处理方式并不能平息双方之间的诉争。
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不愿抚养孩子,而是在丈夫去世后,与申请人因为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产生隔阂,矛盾激化,被申请人无奈离家。申请人本就难以承受丧子之痛,如果孙子再不在身边,生活更无法继续。于是,被申请人离家后,史小某一直跟随申请人生活,而被申请人也时常去看望孩子。
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开当事人心结,承办法官通过庭前谈话,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释明法律规定,阐明诉讼利弊,并联系双方亲属共同做调解工作。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法官以维系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解决冲突。最终双方冰释前嫌,申请人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并表示愿意与被申请人共同抚养孩子。被申请人也表示同意史小某继续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将时常探望,孩子也可轮流居住生活。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子女赡养父母终老,这不仅是传统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直以来,栖山法庭高度重视老年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以家事审判作为依法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的重点领域,通过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能动司法的法庭工作,积极营造保障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环境,彰显司法正义,共筑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