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莲,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

2022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蔡莲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因蔡莲于2023年3月1日生育一女孩,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2)苏1281刑更2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蔡莲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实际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2024年2月21日,本院收到兴化市司法局出具的(2024)兴司收监建字第1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反映罪犯蔡莲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将于2024年2月29日后消失,刑期未满,建议对蔡莲收监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月23日,蔡莲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蔡莲目前系怀孕的妇女,生育后将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本院确定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罪犯蔡莲社区矫正执行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蔡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现本院将罪犯蔡莲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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