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璐申请暂予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泗阳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次数:831
关于对罪犯李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李璐,女,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苏1003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李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璐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拟对罪犯李璐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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