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罐车侧翻致重大损失,公司起诉员工获部分支持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司荣华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1340
【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运输公司驾驶员,具有30余年驾龄,工资标准9462元/月。2022年10月6日,张某驾驶公司重型货车(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大豆油运往外地,沿2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国道上的施工设施、监控杆、路灯杆相撞,致货车损坏、所装大豆油流失及施工设施、监控杆、路灯杆、金属护栏等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托运人起诉甲运输公司主张货物损失,经法院调解,甲运输公司赔偿托运人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948元。另,甲运输公司委托价格评估咨询公司评估重型罐式半挂车损失为130320元、车辆停运损失为111424.5元。
甲运输公司以驾驶员张某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车辆损失130320元、停运损失111424.5元、施救费3500元、货物损失312948元,并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总损失的50%。
【争议焦点】
驾驶员张某因重大过失导致罐车侧翻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甲运输公司能否向驾驶员张某主张赔偿及具体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甲运输公司6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驾驶员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向驾驶员主张赔偿损失的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甲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甲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对于该事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勤勉、忠诚、敬业尽职的义务,劳动者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有着30余年驾龄的驾驶员,驾驶货车与国道上的施工设施、监控杆、路灯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大豆油流失,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认定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重大过失,对甲运输公司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甲运输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张某工资水平、风险承担能力,酌情由张某赔偿甲运输公司6万元。